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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家属生病为由请事假之后出国旅游,公司解除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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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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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于2012年5月28日进入丰宝公司。杨某婆婆袁某于2015年6月30日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杨某于2015年7月3日向丰宝公司提出事假申请,事假日期为当月6日至24日,请假事由为“家里老人生病,请事假15天”,丰宝公司于当日批准。后杨某在2015年7月6日至24日休事假。杨某于2015年7月16日至20日期间出国旅游。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不诚信行为的,丰宝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以欺骗性理由请假、休假、续假的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


宝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出具严重违纪辞退通知书,以杨某编造请假事由欺骗公司请假休假,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2015年8月3日,杨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丰宝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个月工资38,628.31元。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裁决,由丰宝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110元。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的婆婆在2015年6月30日就医,杨某于7月3日以家里老人生病为由请事假,请假当时尚不构成欺骗。但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杨某认可其婆婆病情在五六天后就缓解,不需要人照顾了,也就是说其请假的事由消失了。对于杨某而言,在事假事由消失后,基于对丰宝公司的忠诚义务,其应当回丰宝公司销假上班。然杨某未向丰宝公司说明实际情况,反而利用事假出国旅游,该行为有违诚信。因此,丰宝公司据此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杨某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杨某陈述其旅游是早就计划好的,但是杨某没有将此计划提前告知单位。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及劳动者所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杨某应当在请事假事由消失后及时销假并向公司说明缘由。但本案中,杨某并未向公司说明情况,反而利用事假期间出国旅游,该行为有违诚信。根据丰宝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不诚信行为的,丰宝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据此丰宝公司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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