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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附201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地区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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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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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省发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10月1日起,吉林省执行如下最低工资标准: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7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5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4元/小时。

    包括吉林省在内,2017年,已有12个地区调整并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

    2017年9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0.86元、每月不低于189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1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9.9元/小时提高到52.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2017年4月1日起,上海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为230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为20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017年6月1日起,深圳市对最低工资标准做了如下调整: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13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小时。

天津

    自2017年7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调整为每月2050元、每小时11.8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9.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20.8元。

陕西

    2017年5月1日起,陕西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一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8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8元/小时。

    2017年7月1日起,福建省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设五个档位,分别为1700元、1650元、1500元、1380元、1280元,其中执行第一档有6个区,执行第二档有13个县(市、区),执行第三档有22个县(市、区),执行第四档有23个县,执行第五档有20个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五个档,分别为18元、17.5元、16元、14.6元、13.6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7)》,自2017年6月1日起,山东省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1640元、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16.4元、14.7元。

    2017年7月1日起,湖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580元/月、1430元/月、1280元/月、11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15元/小时、13.4元/小时、12.4元/小时、11.6元/小时。

青海

    2017年5月1日起,青海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西宁市、海东市1250元/月人,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1260元/月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70元/月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00元/月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西宁市、海东市12.7元/时人,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12.8元/时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12.9元/时人,全省统一调整为15.2元/时人。肃

    6月16日上午召开的甘肃省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决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6月1日起执行。

    根据调整方案,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1470元/月调整到16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5.5元调整到17元;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1420元/月调整到15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5元调整到16.5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1370元/月调整到15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4元调整到15.9元;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从1320元/月调整到14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3.9元调整到15.4元。

内蒙古

    2017年8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和阿拉善左旗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6元/小时。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6元/小时。三类地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小时。四类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和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4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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