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网站!

试用期管理实务(超强总结)

  • 浏览量:2078
  • 发布日期:2017-09-28

图片13.png



关于试用期管理,实务中的理解和操作很不统一,有必要进行如下总结。本文只就试用期管理实务及其法律风险防控进行总结,不作法理阐述。

    一、试用期的合规约定

    试用期的约定要紧紧围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使用期”的规定,事实上,该条文应该隐含了“同一个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另外,注意2008年以后,调岗后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同时,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和不得违法另行约定试用期均是该条应有之意。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需要切实理解“以上”和“不满”的意涵,合同期限约定相差一天,试用期可以相差4个月。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无需多约定一天,因为多约定一天对试用期限没有影响,却影响了以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即增加了解雇成本。

    二、试用期工资、社保

    试用期工资的确定可以参考三个要素: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及当地最低工资。处理的原则是按“就高原则”或“有利于劳动者原则”处理。社保必须缴纳无需多言。

    三、试用期录用条件的管理

    试用期录用条件的管理需要关注以下事项:1、用人单位欲约定适应期,必须有合法、合理且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要进行要向劳动者公示(考核主体、考核期限、考核方法、考核标准等)。在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方可解除。同时,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送达。2、应将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胜任工作加以区分。因为两者解除的适用范围、解除条件及法律后果都不同。3、录用条件公示的途径。录用条件可以通过招聘广告、offer以及劳动合同中进行确定。最好是在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的基础上,另行制作“录用条件确认书”由劳动者签收。

    四、试用期与病假、医疗期的关系及处理

    试用期内患精神病,可以直接解除。当试用期遇到医疗期时,可以将试用期顺延,但必须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或请事假等原因无法上班的,试用期相应顺延”。

    五、试用期解除管理

    试用期解除情形有三种:第一,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第二,依据39条违规解除;第三,依据40条第1、2项解除。其中,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是主要方式。尤其注意的是,试用期解除的情形处理协商解除和劳动者主动辞职,就仅限于上述三种情形,意味着经济性裁员等其他情形不得解除试用期员工。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