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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发放福利必须考虑的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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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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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过节,单位给员工发点福利,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无可厚非。但近年来,鉴于渐趋严格的党政纪律要求,国有单位尤其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福利的发放特别谨慎,普遍持“宁愿不发,也不能乱发”的理性却极端的心态,因为不发就没有违纪风险,但如发放就存在可能的违纪风险。党风廉政建设的初衷是为了惩治腐败,但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客观上却导致了广大职工福利的减少乃至取消。本文拟以国有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对象,分析其节假日福利发放的合规性。

逢年过节,单位给员工发点福利,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无可厚非。但近年来,鉴于渐趋严格的党政纪律要求,国有单位尤其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福利的发放特别谨慎,普遍持“宁愿不发,也不能乱发”的理性却极端的心态,因为不发就没有违纪风险,但如发放就存在可能的违纪风险。党风廉政建设的初衷是为了惩治腐败,但令人始料未及的是客观上却导致了广大职工福利的减少乃至取消。本文拟以国有单位(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对象,分析其节假日福利发放的合规性。

一、为什么要重视国有单位福利发放的合规性?


何为福利?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不同专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显然,这是一种列举或表述性的界定,并指出福利的性质、功能及价值。


福利最典型特征在于其不是按工作时间和绩效给付,换言之,福利与工作时间、工作绩效没有必然联系,本质上属于非劳动收入。福利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在劳动法的工资或劳动报酬不包括福利,也无需考虑劳动基准法的介入。福利属于企业管理自治范畴。因此,如仅就企业福利发放而言,更值考虑的是企业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的整体性、战略性、激励性及个性化,而不仅是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合规管理。但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来说,其人力资源管理非市场化和行政管控模式决定了国有单位工作人员薪资、福利的非市场化和行政化,进而导致其薪资、福利管理的统一化,加之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要求,使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节假日福利的发放必然要考虑合规性及法律风险防控。

二、哪些福利可以有?

国有单位可以发放福利,只是不能随意发放。那么,哪些形式的福利可以发放?就值得关注。结合财政部和全总的相关规定以及国有单位常见的福利发放实践,组织观看电影或发电影票、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优秀学员奖励、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少量节日慰问品、向职工个人和家庭发放困难补助、职工本人过生日的慰问以及在各种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等形式属于合理、合规的福利措施。

特别是关于传统节日福利的发放,需关注新规及其要求。2014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下称《经费管理通知》),要求“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制止奢侈浪费”,“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同年12月,全总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逢年过节”、“节日慰问品”及“少量”的含义和标准(根据各地工会节日慰问品的实践,一般不超过1200元)。

据此,中秋节单位应向职工发福利,但怎么发?根据以往惯例,大致有实物形式、现金形式及代金券(购物券)三种。由于国有单位与企业的薪资管理方式及其资金渠道不同,国有单位福利支出的资金渠道有明确规定,只有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两种,其中,逢年过节只能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而且,据《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国纠办发电[2001]2号)的规定,现金和代金券(购物券)也不能发放。故中秋节单位能发放的就是在一定价值范围内,以实物形式发放的节日慰问品。

 三、哪些福利不可以有?   

国有单位传统节日的福利一般具有慰问性、奖励性、激励性等特点,故其福利形式须符合一定的要求。一般来说,以逢年过节为名向干部职工随意发放现金、购物券、代金券或高档奢侈品等既无法体现节日慰问也涉嫌违反廉洁纪律、财政法规、财经纪律等规定和要求的所谓福利形式,均不符合要求。《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国纠办发电[2001]2号)就已对单位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给职工发放福利提出禁止要求。比如:购买购物券、代金券,搞请客送礼等活动;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及奖金;支付高档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违规设立“小金库”;将工会账户并入行政账户,使得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等形式的开支均属于违规情形。

四、发放福利由何种资金渠道列支?

一般来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均设有一定比例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福利费用以福利支出自无疑问,然工会经费能否用以福利支出则不无疑问。理论而言,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以工会组织为代表从事与劳动条件的维持和提高相关的行为支出,自然不能用于福利支出。况且,工会经费本来就是单位按一定比例从职工工资中扣留的,根本上不符合福利应由单位在工资之外另行支付的特点。不过就现实来看,工会经费用以职工福利支出符合中国实践,也算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根据全总《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如用于职工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等。

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逢年过节向职工发放一定的节日福利不仅是应该的,也是有依据的,但前提必须是由合法的资金渠道列支。实践中,有单位在逢年过节发放节日福利时,并未遵守相关福利发放及财务管理规定,存在挪用、套用其他的管理经费项目发放福利,甚至有单位以为职工谋福利为由,私设小金库、帐外账,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异化和歪曲福利的本意,且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也背道而驰。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少量节日慰问品这一福利形式外,国有单位在传统节日是否可以有《经费管理通知》规定的诸如组织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组织文艺汇演等其他各项福利形式?笔者认为少量节日慰问品只是其福利形式之一,全总只是在党风廉政建设背景下进行的细化规定,并不妨碍国有单位福利形式的多元化。特别是2017年的中秋国庆双节重合,可实现多种福利形式的优化组合,以实现福利价值的最大化。只是需注意资金列支渠道的不同:少量节日慰问品直接可以通过工会经费列支,其他形式的福利须通过福利费的渠道列支,单位福利费不够列支时,方能用工会经费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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